鸿润恒基建设有限公司

灌云县南岗乡某某建材经营部、鸿润恒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23民初4773号 原告:灌云县南岗乡***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723MA1UT9KX61,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南岗镇岗东村。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灌云县南岗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鸿润恒基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69554291R,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一段130号1栋23层230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灌云县南岗乡***建材经营部与被告鸿润恒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灌云县南岗乡***建材经营部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灌云县南岗乡***建材经营部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灌云县南岗乡***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灌云县南岗乡***建材经营部负担(原告已预交2300元,其余227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颖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