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84执19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扬州东润兴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91MA1Q5GCH99,住所地扬州经济开发区(商城国际大厦)C-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鸿润恒基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69554291R,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未提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扬州东润兴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鸿润恒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扬州东润兴商贸有限公司全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1084民初14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磊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玲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何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