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303执保8号
申请人:贵州宏秋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巷口镇沙坪村六井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MA6JOLUY1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鸿润恒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交子大道88号AFC中航国际广场B座16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69554291R。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贵州宏秋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鸿润恒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黔0303民初10445号】中,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鸿润恒基建设有限公司价值39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宏秋辰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鸿润恒基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鸿润恒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390000元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均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刘 茜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