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皖1882执26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市。
被执行人:鸿润恒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西一段130号1栋23层2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69554291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鸿润恒基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广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皖广劳人仲案字〔2022〕20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鸿润恒基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鸿润恒基建设有限公司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鸿润恒基建设有限公司履行了部分义务,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皖广劳人仲案字〔2022〕203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朱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