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恩雅(山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山东大润民生活广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6财保416号 申请人:***(山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百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临沂市兰山***道沂蒙路北段昆仓商务港A座6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99251999Y。 法定代表人:吴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大润民生活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平邑县莲花山路与财源路交汇处东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71326MA3CFHGJ9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百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大润民生活广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依法予以冻结,保全价值6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山东大润民生活广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山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百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丹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6财保416号 申请人:***(山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百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临沂市兰山***道沂蒙路北段昆仓商务港A座6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99251999Y。 法定代表人:吴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大润民生活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平邑县莲花山路与财源路交汇处东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71326MA3CFHGJ9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百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大润民生活广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依法予以冻结,保全价值6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山东大润民生活广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山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百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