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宝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782执249号
申请执行人丁福春,男,195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被执行人义乌市宝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春晗路121号4号楼8楼8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义民初字第34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义乌市宝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义乌市宝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0086元至义乌市人民法院指定帐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O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