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蒙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蒙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渝0104行初35号
原告重庆蒙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兰美路120号7幢附21号。
法定代表人郑德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倩,重庆坤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庭婷,重庆坤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留学生创业园区E栋。
法定代表人徐金威,该局局长。
应诉负责人姚飞,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冯臣,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陈恩儒,男,196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原告重庆蒙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简称蒙来装饰公司)不服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区人社局)作出的九人社伤险认字[2018]3463号认定工伤决定,于2018年12月12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报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管辖。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后,于2019年3月1日向被告区人社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陈恩儒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蒙来装饰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倩,被告区人社局应诉负责人姚飞及委托代理人冯臣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陈恩儒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审理中,原告蒙来装饰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蒙来装饰公司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蒙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重庆蒙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冉景洪
人民陪审员  邓金凤
人民陪审员  杨志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王 祎
书 记 员  冉漫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