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07民初20210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12月1日生,住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代理人:段文洁,重庆兴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蒙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兰美路120号7幢附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L9HL2E。
法定代表人:郑德斌,系被告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蒙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刘 宇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雪莉
书 记 员 郭耘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