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浩冶金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湖北金浩冶金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天门市安远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07民终315号
上诉人湖北金浩冶金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门市安远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9)鄂0704民初29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湖北金浩冶金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北金浩冶金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金浩冶金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上诉人湖北金浩冶金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慧捷 审判员  黄剑萍 审判员  项 萌
法官助理杨帅阁 书记员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