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药集团葫芦岛医药有限公司

东药集团葫芦岛医药有限公司与葫芦岛龙港颐和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绥中县人民法院

应 诉 通 知 书

(2021)辽1421民初283号之三

葫芦岛龙港颐和医院有限公司:

本案已受理原告东药集团葫芦岛医药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发送起诉状副本一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你方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涉外案件为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一式两份。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自然人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

四、需要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五、本案审判组织成员为审判员张君子。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