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药集团葫芦岛医药有限公司

东药集团葫芦岛医药有限公司、**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421执3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药集团葫芦岛医药有限公司。地址,绥中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211208603989。
法定代表人:李冬梅,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小芳,女,1971年12月4日出生,住绥中县,系该公司员工。
居民身份号码:210723197112040028.
被执行人:**,男,1988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绥中县。
居民身份号码:211421198812266235.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14民终219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并于2021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以及传票。在执行实施过程中,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一套坐落于绥中镇二高中家属楼1#9单元602室的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绥中镇二高中家属楼1#9单元602室的房屋,查封期限自2021年3月1日起至2024年2月29日止;
二、查封期间不准转让、抵押、赠与、买卖等;
三、限被执行人**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交付执行款,否则本院将对该房屋拍卖、变卖。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福君
人民陪审员  孙海波
人民陪审员  王英爽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磊磊
本裁定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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