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药集团葫芦岛医药有限公司

东药集团葫芦岛医药有限公司、建昌朝阳路医院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421执1520号
申请执行人:东药集团葫芦岛医药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葫芦岛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211208603989。
法定代表人:苏庆凯,系公司董事。
被执行人:建昌朝阳路医院,地址:辽宁省葫芦岛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2114225948350209。
法定代表人:霍立国,系该院院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绥中县人民法院(2020)辽1421民初399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药集团葫芦岛医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昌朝阳路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12931.74元。具体执行过程如下:
于2021年6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以及廉政监督卡;
于同年6月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劵、保险、网络资金、工商登记等财产类型;
于同年6月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唤但传唤无果。
于同年6月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情况和银行理财产品。
在财产调查过程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11月向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于2021年11月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丁 进
人民陪审员  王维涛
人民陪审员  田 乐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 石
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