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81民初4944号
原告青岛鹏程高科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资阳资源电力有限公司、资阳资源电力有限公司雁江分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原告青岛鹏程高科重工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鹏程高科重工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鹏程高科重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至1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故案件受理费应调整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3195元,合计收取3220元,由原告青岛鹏程高科重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晓鹏
书记员 刘龙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