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鹏程高科重工有限公司

青岛鹏程高科重工有限公司与临朐华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81民初1256号
原告青岛鹏程高科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朐华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临朐华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10月31日因公司合并或分立被注销,已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鹏程高科重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伟伟
书记员  王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