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鹏程高科重工有限公司

青岛鹏某某重工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终76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鹏***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前屯村。
法定代表人:郑小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刚,胶州胶州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上诉人青岛鹏***重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22)鲁0281民初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鹏***重工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岛鹏***重工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青岛鹏***重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青岛鹏***重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晓静
审 判 员 刘昭阳
审 判 员 麻 丽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徐之懿
书 记 员 张 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