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1521民初9291号之一
原告:***,女,1986年1月10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博绅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青岛鹏***重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0610866370,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前屯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青岛鹏***重工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9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