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1民初8001号之二
申请人:长沙阡陌交通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469号XH8幢2804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浏阳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212号。
法定代表人:覃小苹。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长沙阡陌交通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浏阳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浏阳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77600元的冻结或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