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1民初8001号之一
原告:长沙阡陌交通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469号XH8幢2804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浏阳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212号。
法定代表人:覃小苹。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阡陌交通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浏阳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阡陌交通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浏阳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阡陌交通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沙阡陌交通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对浏阳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
820元,以上共计1657.5元,由长沙阡陌交通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