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1民初8001号
申请人:长沙阡陌交通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469号XH8幢2804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浏阳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212号。
法定代表人:覃小苹。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长沙阡陌交通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浏阳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浏阳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776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沙阡陌交通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浏阳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776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