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202民初400号
原告:******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MA48QK219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风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黄石港区。
原告******家电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家电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家电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家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家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肖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