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1民终12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丰潭路508号天行国际中心7号楼19层19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470300403Q。
法定代表人:姜旭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诗昀,江西鼎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饶市先发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上饶大道18号6幢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MA39TUPD6X。
法定代表人:傅少宏,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红,江西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江西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饶市先发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21)赣1102民初64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674元,减半收取7,337元,由上诉人**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立峰
审判员 姜一珉
审判员 徐旺城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林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