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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上饶市先发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赣1102民初6452号
原告:**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丰潭路508号天行国际中心7号楼19层19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470300403Q,
法定代表人:姜旭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进望,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诗昀,江西鼎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上饶市先发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上饶大道18号6幢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MA39TUPD6X。
法定代表人:傅少宏,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红,江西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江西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上饶市先发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发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符诗昀、沈进望、被告先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红、李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设计费109.7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6月9日,被告向原告送达上饶国际精准医疗中心研究培训及商务中心E区装修工程项目设计服务的中标通知书,原告收到后,于2021年8月3日与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JZ-2021-118),约定内容如下:工程名称为上饶国际精准医疗中心研究培训及商务中心E区装修工程项目设计服务,工程地点为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茅家岭街道,暂定设计费为109.7万元,设计内容为上饶国际精准医疗中心研究培训及商务中心E区装修工程的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暖通、消防、污水处理系统、医疗废弃物处理设计系统等相关配套设计和设计服务,并约定了相应的付款期限。现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了设计图纸,完成了被告要求的全部设计任务,然而被告于2021年10月31日向原告送达了解除合同通知书,且拒绝支付合同约定的任一期设计款。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按照原合同的约定支付设计费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故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原告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被告的企业信息打印件,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适格;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证明:原、被告约定了合同的价款、支付方式、权利义务等内容,双方应根据合同履行义务,被告应当根据合同内容只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
3.图纸1份(光盘),证明:原告在与被告签订了合同之后,根据合同要求设计图纸,后被告擅自变更设计内容,原告也积极配合,但因非原告的原因,最终未取得图审合格书;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记录表,证明:该审查记录表显示,因通过图审需提供原施工图及图审报告进行核对,原施工的施工图以及图审报告并不属于原告所有,原告无权提供也无法进行提供,因该原因导致原告未最终取得图审合格书;
5.装修电审通过的邮件截图1份(图审单位新余市方正勘察设计技术咨询公司发给原告)、初审审查记录表以及与林少华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除审查记录表记录的消防工程未通过图审,其余的其他的装修工程如电审等均已通过图审审查;
6.《上饶国际精准医疗中心研究培训及商务中心E区装修工程中标候选公示》打印件,证明:被告于2021年9月16日已对E区的装修工程进行了中标公示,确定了中标候选人为江西建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此时原告与被告并未解除合同关系,且原告也按照被告的需求提供了相应的图纸,被告主张与原告解除了合同,但却在合同履行期间进行了装饰工程招标、装修工程招标,证明被告实质上已经采用了原告的图纸进行了装修,故视为被告认同原告的装修设计成果。
被告辩称,一、原告逾期向被告提交符合合同要求的设计文件构成违约,无权要求被告向其付款,被告保留追索原告违约金的权利。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9.2.1条约定:“设计人就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4.6条规定的内容进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即2021年8月24日之前,原告应向被告提交符合国家标准的装修设计施工图纸,但是原告设计的上饶市精准医疗研究中心E区装修消防工程经较长审单位新余市方正勘察设计技术咨询公司多次审查进行修改后仍不合格,原告设计的上饶市精准医疗研究中心E区装修消防工程至今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导致被告无法正常进行工程施工及竣工验收等后续工作。被告多次要求原告及时完全成设计文件,原告均不以为意,无奈之下2021年10月15日被告致函原告解除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被告邀请原告审计图纸根本目的在于将上饶精准医疗研究中心E区项目建设完工,原告无法向被告提交合格的设计文件直接导致后续工程建设无法正常进行,被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原告不但无权要求被告付款,反而原告应向被告支付违约金。二、被告与原告已经根据合同约定修改了设计工程面积及造价,原告主张工程设计费109.7万元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退一步讲,即使原告未构成违约,也无权要求被告支付工程设计费109.7万元,虽然合同订立之初双方约定的设计面积为22,345.55平方米,但是2021年6月23日被告与原告召开会议,双方协商变更设计内容,变更后的设计内容为“除上投土建施工方室内公共区域装修以外的区域,即各房间内区域”,后原告工作人员设计仅包含11,092.20平方米。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六条:“设计图纸发生重大变更(即修改内容占10%以上)的予以调整设计费”之约定,设计图纸修改远超10%,设计费应根据原告实际设计量重校报核算。综上所述,原告各项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被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被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诉讼主体适格;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情况说明》、邮件截图、审查意见、《告知函》《解除合同通知书》、快递邮寄记录,证明:(1)原告为被告设计的上饶市精准医疗研究中心E区装修消防工程图纸,经图审单位新余市方正勘察设计技术咨询公司审查后修改五次仍不合格,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导致被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构成根本违约的事实;(2)由于原告无法根据合同约定时间向被告提交设计成果,经被告多次催告无果后,被告解除合同并将《解除合同通知书》交付给原告,合同因原告违约而解除,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用;
3.会议签到表、《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登记信息表》,会议纪要、会议现场照片、微信聊天记录,证明:2021年6月23日原、被告召开会议,双方协商变更设计内容,变更后的设计内容为“除上投土建施工方室内公共区域装修以外的区域即各房间室内区域”面积为11,092.20平方米,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109.7万元的事实;
4.上饶国际精准医疗中心研究培训及商务中心E区装修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工程设计收费计算书、《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证明:原、被告协商对合同进行变更后,被告即使应向原告付款,也仅应向其支付8.47万元的事实。
经本院组织质证后,本院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21年,被告就上饶国际精准医疗中心研究培训及商务中心D区装修工程项目设计服务对外招投标,的项目对外招标,原告投标,2021年6月9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告知由原告中标承担该设计服务。
2021年6月3日,被告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关于上饶国际精准医疗中心4区、5区土建装修与室内二次装修工作界面的界定会议,会议明确上饶国际精准医疗中心4区(即D区)、5区(即E区)先发公司二次装修内容:除上投土建施工方室内公共区域装修以外的区域,即各房间室内区域(包含水电暖通)。原告派员参加了此次会议。
2021年8月3日,原告作为设计人(乙方)与作为发包人(甲方)的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项目规模:装修面积约22,345.55平方米;设计内容为上饶国际精准医疗中心研究培训及商务中心E区装修工程的方案设计、施工图纸设计,包括暖通、消防、污水处理系统、医疗废弃物处理设计系统等相关配套设计和设计服务,项目设计费约109.7万元(含税暂定价),按甲方确定的设计部位进行设计面积的增减,财审后按照财审价为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据实调整设计费用,设计费计算依据参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按工程设计收费的60%计取最终设计费用;原告应在2021年8月9日向被告提交装修设计文本,在2021年8月24日前提交装修设计施工图纸,若设计图纸发生重大变更的,另议,调整设计费,否则按本合同价支付设计费。付款方式:在确定财审调整价后7天内支付财审调整价的20%;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场后7天内再支付财审调整价的20%;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支付财审调整价的60%。合同第九条双方责任中约定设计人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设计人要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或发包人的要求及时派出相关专业人员解决审批过程中涉及到的问题,并按有关规定协助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被告的要求除E区空调系统及新风系统未设计外,其他的按合同的约定进行了设计,2021年7月20日原告将其设计成果交新余市方正勘察设计技术咨询中心审核,经五审,未通过图审。2022年1月20日,新余市方正勘察设计技术咨询中心出具《情况说明》,称“**公司设计的上饶市精准医疗研究中E区装修消防工程存在诸多问题,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要求,并通知其重新按规定修改调整设计图纸、重新报审。至今,**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并未按要求修改调整设计图纸,上饶市精准医疗研究中心E区装修消防工程设计仍不合格,项目未取提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2021年10月15日,被告向原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认为在图审中,新余市方正勘察设计技术咨询中心于2021年8月13日提出了审查意见,但原告未按审查意见修改并上传图纸,致逾期提交设计成果,构成违约,要求解除合同。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各自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约定原告对设计质量负责且约定原告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或发包人的要求及时派出相关专业人员解决审批过程中涉及到的问题,但原告怠于履行义务,存在违约行为,原告设计后其设计成果未取得图审合格书,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674元,减半收取计7337元,由原告**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熊文凯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肖美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