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普菲特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普菲特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08民初33660号

原告: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二区9号楼-1至11层101内2层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咏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宏,北京市泽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丰,北京市泽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普菲特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69区中粮创芯研发中心1栋1901。

法定代表人:王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颖,女,深圳普菲特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材公司)诉被告深圳普菲特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菲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建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甄宏,被告普菲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建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普菲特公司支付货款660 018元;2.普菲特公司支付违约金212 098元(以逾期金额0.1%计算,自应付款之日应计至实际付款之日,并以总价款之20%为上限,因逾期时间过长,违约金已超过总价款的20%,按总价款的20%计);3.普菲特公司支付律师费50
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普菲特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6日,中建材公司作为供方与需方普菲特公司签订《华为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普菲特公司向中建材公司采购合同约定的产品,合同总金额为1 O60 490元,需方于收到货物之日起60日内支付供方合同全款的100%,供需双方如逾期付款或逾期交货,应以逾期金额之0.1%的比例逐日赔偿对方,并以总价款之20%为上限。合同签订后,中建材公司提供了合同产品,但普菲特公司未依约付款,故中建材公司诉至法院。

普菲特公司辩称:1.认可第一项诉讼请求金额,普菲特公司已支付货款400 472元,尚欠660 018元。2.普菲特公司不是故意拖欠款项,普菲特公司由于资金运转困难,曾经于2018年11月2日提出采取汇票方式支付货款,但被中建材公司拒绝。普菲特公司没有故意逾期付款的行为。普菲特公司不存在逾期付款,更不用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中建材公司所主张的违约金过高,且计算基数偏高。如发生逾期也应以逾期金额为计算基数,另外总价款的20%比例过高。在本案中,如认定普菲特公司违约,请求法院识别普菲特公司非恶意拖延,多次协商的履行事实,对造成款项拖延的过错责任予以减轻,将违约金调低为不超过逾期款项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3.第三项诉请的律师费,未见相关实际发生的票据凭证,故不应当作为本案的诉请金额组成部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6月6日,普菲特公司(需方)与中建材公司(供方)签订《华为产品购销合同》,主要约定:合同项下总价款为1 060 490元。需方收到货物之日起60日内支付供方合同全款的100%,支付方式为支票。供需双方如逾期付款或逾期交货,应以逾期金额之0.1%的比例逐日赔偿对方,并以总价款之20%为上限。如遇争议,供需双方应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应向供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败诉方除应承担诉讼费用外,还应承担另一方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包括且不限于律师费、交通费、住宿费、公证费等一切费用。附件二为合同设备清单信息。合同还对双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2018年6月15日,普菲特公司收到全部货物。

普菲特公司分别于2018年12月4日、2019年1月2日、2019年4月3日向中建材公司支付货款201 493元、98 979元、10万元。至今尚欠货款660
018元。

另查,2019年3月28日,中建材公司与北京市泽元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中建材公司委托北京市泽元律师事务所在本案中作为中建材公司的代理人。2020年7月17日,中建材公司支付律师费5万元。

经计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3倍计算,1 060 490元自2018年8月15日至2018年12月4日的违约金为18 657.55元,858
997元自2018年12月5日至2019年1月2日的违约金为3913.10元,760
018元自2019年1月3日至2019年4月3日的违约金为10 864.14元,以上共计
33 434.79元。

本院认为,中建材公司与普菲特公司之间的《华为产品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中建材公司已按照约定向普菲特公司提供货物,普菲特公司应当按期足额向中建材公司支付货款,逾期付款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现双方均认可普菲特公司尚欠中建材公司货款660 018元,对中建材公司要求普菲特公司支付该笔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普菲特公司辩称其曾于2018年11月2日提出采用汇票方式付款遭到拒绝,普菲特公司没有故意逾期付款并提交了微信截图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购销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为支票,付款时间为收到货物后60日内,普菲特公司虽提出以汇票方式付款,但付款时间已经逾期,且付款方式不符合合同约定,中建材公司有权予以拒绝。普菲特公司的该条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关于普菲特公司申请调低违约金的请求,合同第10.1条约定,供需双方如逾期付款或逾期交货,应以逾期金额0.1%的比例逐日赔偿对方,并以总价款的20%为上限。本院根据公平原则,综合考虑中建材公司因普菲特公司的迟延给付导致的实际损失,对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进行调整。对于合理部分的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中建材公司主张的律师费损失一节。购销合同第11条约定,败诉方除应承担诉讼费用外,还应承担另一方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包括且不限于律师费、交通费、住宿费、公证费等一切费用。现中建材公司的律师费损失已实际发生,中建材公司据此主张普菲特公司承担律师费损失5万元,有合同及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深圳普菲特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60 018元;

二、深圳普菲特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截止到2019年4月3日为33 434.79元,自2019年4月4日起以660 018元为基数,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违约金以212 098元为上限);

三、深圳普菲特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5万元;

四、驳回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 999元、保全费3820元共计17 819元(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深圳普菲特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普通程序的交费标准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 明
人 民 陪 审 员   刘长生
人 民 陪 审 员   程保荣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