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307民初18433号
原告深圳普菲特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熊某幸,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彩迅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陈某生。
委托代理人黄某君,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淑,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的相关情况
一、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度的软件维护费301488元(人民币,下同);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61689元,按照日利率1‰,以合同总金额1989967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维护费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被告答辩意见:1、原被告于2017年3月31日签订了《彩迅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普菲特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SAP软件/服务销售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SAP软件并持续缴纳2年的软件维护费。软件总价值1512611元,2017年5月至2017年12月31日的维护费共计175868元,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维护费共计301488元。此合同包含SAP维护服务,其中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由SAP原厂负责解决。由于被告不熟悉专业问题,对软件的维护费用按日期一次性支付的约定不合理。2、在合同约定的维护期限内,原告拒绝派驻维修人员为被告提供软件维护服务,导致被告生产不能正常进行。被告不得已与第三方签订维护合同,对软件进行维护,致使被告支付额外的维护费用。综上,原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并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被告的合法权益。故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对被告的上述答辩意见反驳称,《SAP软件/服务销售合同》项下的维护服务,是SAP原厂在后台对被告所购买的软件所提供的升级演化服务,而非原告本身所提供的服务。原被告已在《咨询实施服务合同》中对原告提供的服务进行了约定,被告所称的派驻维修人员亦是该合同约定的内容。
三、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思爱普(中国)有限公司(SAP)在中国境内的分销增值商,有权代理销售思爱普(中国)有限公司的SAP专有软件产品。2017年3月31日,原被告签订了《SAP软件/服务销售合同》,约定:1、被告向原告购买使用SAP软件,合同总价1688479元(包含包括软件销售费用1512611元及2017年软件维护费用175868元,不包含2018年软件维护费)。2、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软件维护费(含税)为301488元,被告应在2018年6月15日之前开具此维护费对应发票,被告在收到发票后应在2018年6月30日之前向原告一次性支付301488元(含税)。
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7年4月28日向原告转账支付了软件款项1512611元,原告向被告交付了约定产品。因被告未支付《SAP软件/服务销售合同》项下2017年的软件维护费175868元,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7)粤0307民初20035号。2017年12月19日,本院作出判决确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软件维护费175868元及违约金(以175868元为基数,按日1‰,自2017年9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清维护费之日止)。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执行完毕。
四、2017年3月31日,原告作为乙方,被告作为甲方共同签订了《咨询实施服务合同》,双方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SAP系统实施服务,以满足甲方研发、生产、销售、采购、库存、品管及财务管理的需求;甲乙双方共同负责SAP系统实施的项目管理和控制,乙方需提供主要顾问资源(包括项目总监1名、项目经理1名、FICO顾问1-2名、SD顾问1名、MM顾问1-2名、PP顾问1名、ABAP顾问1-2名、BASIS顾问1名),乙方视项目需要安排顾问进行现场或远程支持;其中相关系统管理BASIS及ABAP开发工作由甲乙共同完成,乙方提供与本项目的ABAP部分开发以及BASIS相关的必要技术支持、指导;甲方为履行本合同所需向乙方支付的实施费用总额为2285000元。原被告在上述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双方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案号为(2017)深仲裁字第1859号。2018年6月11日,仲裁委裁决被申请人(本案被告)向申请人(本案原告)支付服务费228500元、违约金68550元、律师费25000元。
五、2018年6月5日,原告通过顺丰速运向被告送达票面金额为301488元的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SAP软件/服务销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被告应当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软件维护费301488元。
关于被告的答辩理由,原告已作出反驳。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了《SAP软件/服务销售合同》及《咨询实施服务合同》,该两份合同均约定了被告高额支付对价的义务,《咨询实施服务合同》约定了原告需提供主要顾问资源,《SAP软件/服务销售合同》并未约定原告需提供主要顾问资源,本案诉争的系《SAP软件/服务销售合同》,因此本院采信原告的反驳意见,对被告的答辩主张不予采信。
关于违约金。合同中约定若被告逾期付款应向原告支付合同金额每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原告诉请按照合同总价1688479元为基数计算违约金,其计算标准明显过高,应当予以调整。根据案情,结合原告的主张,本院确认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301488元为基数,按每日1‰,自2018年7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清维护费之日止)。
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彩迅工业(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普菲特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度软件维护费301488元。
二、被告彩迅工业(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普菲特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301488元为基数,按每日1‰,自2018年7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彩迅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付清维护费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深圳普菲特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374元(原告已预交),其中487元由原告承担,2887元由被告承担,被告承担的部分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径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婷婷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曾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