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06财保86号
申请人深圳普菲特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驰众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仲裁申请案中提出财产保全,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驰众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10,663.0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普菲特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驰众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10,663.0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君默
书记员 陈映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