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沪02执1153号
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6)沪仲案字第2172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确认:一、被申请人驰众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应支付给申请人深圳普菲特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费人民币580,770元。二、被申请人驰众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应支付给申请人深圳普菲特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人民币580,77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03%的标准,自2016年8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申请人驰众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应支付给申请人深圳普菲特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15,000元,公证费人民币2,000元,并承担本案仲裁费人民币22,362元。本院依据该裁决书于2017年12月8日向被执行人驰众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深圳普菲特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620,132元及违约金(以人民币580,77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03%的标准,自2016年8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承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9,394.07元。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剩余清偿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驰众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应履行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沪仲案字第2172号的裁决。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驰众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29,526.07元以及相应违约金,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扣押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驰众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法官助理许力婷
审判长 陈华荣
审判员 郁 亮
审判员 吴永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