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终195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普菲特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普菲特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5民初8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冼 朝 暾
审判员 陈 雅 娟
审判员 张 永 彬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兼)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