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24执3863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流沙河花猪生态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市流沙河镇流沙河社区沙坪组2号。
法定代表人:李述初,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硅谷天堂富盈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昆名居2号楼202-001.
法定代表人:张全友。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流沙河花猪生态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硅谷天堂富盈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作出(2020)湘0124民初7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流沙河花猪生态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执行,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北京硅谷天堂富盈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发起了两次全国法院网络财产查控查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证券、车辆信息、互联网银行等情况。本院前往宁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委托被执行人注册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前往查询当地的不动产信息。经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0年7月10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北京硅谷天堂富盈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2020年8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北京硅谷天堂富盈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采限制消费措施。2020年8月31日,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0年8月12日,本院通过面谈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全部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8月3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94710元及债务利息,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文 学
审判员 李 斌
审判员 陈卫卫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马文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