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流沙河花猪生态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省流沙河花猪生态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硅谷天堂富盈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124民初791号
原告:湖南省流沙河花猪生态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市流沙河镇流沙河社区沙坪组2号。
法定代表人:李述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事雄,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悠悠,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硅谷天堂富盈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昆名居2号楼202-001.
法定代表人:张全友。
原告湖南省流沙河花猪生态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硅谷天堂富盈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南省流沙河花猪生态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戴事雄、沈悠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北京硅谷天堂富盈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
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南省流沙河花猪生态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解除原、被告于2017年5月26日签订的《财务顾问协议》;2、请求判决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已支付的顾问费50万元;3、请求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逾期利息90000元(以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已从2019年3月31日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后段利息按上述计算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4、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律师费4700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财务顾问协议》,协议约定:1、原告聘请被告担任E轮融资等资本领域业务的财务顾问;2、本协议有效期限为三年;3、原告应向被告支付顾问费人民币壹佰万元,其中第一笔顾问费人民币五十万元应当在本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被告支付,第二笔顾问费人民币五十万元应当在E轮融资资金汇入原告账户的10个工作日内向被告支付;4、如此轮融资未能完成,则被告退还全部顾问费给原告;双方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2017年5月28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流沙河支行向被告转账顾问费50万元,2017年5月31日,被告向原告开具6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共计50万元。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未能如期实现融资目标,为此,原告自2018年7月13日起,多次与被告沟通,催促其继续履行合同义务,2018年11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函》,承诺函上表明:由于被告原因导致双方签订的《财务顾问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故被告承诺:在2019年3月31日前将原告已支付的50万元合同款退还给原告,如被告逾期未退,被告自愿自应当退还之日起以应退未退金额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退款利息。但被告至今都未退还原告已支付的50万元。
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财务顾问协议》及被告出具的《承诺函》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付款义务,但被告因其自身原因无法履行《财务顾问协议》,并向原告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在2019年3月31日前将原告已支付的50万元合同款退还给原告,如逾期未退,被告自愿自应当退还之日起以应退未退金额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退款利息。因此原告要求解除原、被告于2017年5月26日签订的《财务顾问协议》,并要求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已支付的顾问费50万元,以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使其利息9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北京硅谷天堂富盈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26日,原告与被告在充分协商后签订了《财务顾问协议》,协议约定:1、原告聘请被告担任E轮融资等资本领域业务的财务顾问;2、本协议有效期限为三年;3、原告应向被告支付顾问费人民币壹佰万元,其中第一笔顾问费人民币五十万元应当在本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被告支付,第二笔顾问费人民币五十万元应当在E轮融资资金汇入原告账户的10个工作日内向被告支付;4、如此轮融资未能完成,则被告退还全部顾问费给原告;双方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2017年5月28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流沙河支行向被告转账顾问费50万元,2017年5月31日,被告向原告开具6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共计50万元。在合同履行期间,因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实现融资目标,为此,原告自2018年7月13日起,多次派员与被告沟通,催促其继续履行合同义务,2018年11月24日,被告在明确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向原告出具了《承诺函》,其内容为“湖南省流沙河花猪生态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5月26日,我公司与贵公司签订《财务顾问协议》,约定贵公司聘请我公司作为E轮融资的财务顾问,现因我公司原因导致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现我公司承诺:在2019年3月31日前将贵公司已支付的50万元合同款退还给贵公司,如我公司逾期未退,我公司自愿自应当退还之日起以应退未退金额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向贵公司支付逾期退款利息。特此承诺。北京硅谷天堂富盈投资顾问有限公司2018年11月24日”。但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北京硅谷天堂富盈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均未退还原告已支付的50万元,原告湖南省流沙河花猪生态牧业股份有限公司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为此,原告聘请律师进行诉讼,支付律师费47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财务顾问协议》、原告向被告支付50万元顾问费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流沙河支行电子回单、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收到原告顾问费50万元的增值税发票和《承诺函》、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支付发票及到庭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财务顾问协议》及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承诺函》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财务顾问协议》签订后,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在支付第一笔顾问费50万元后,被告应当帮原告实现融资目标,在被告明示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时,双方所签订的《财务顾问协议》理应解除,且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原告退还顾问费,故原告要求解除《财务顾问协议》及返还500000元顾问费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2018年11月24日原告接受被告出具的《承诺函》后,双方对退款和利息有了新的约定,被告应当按照《承诺函》所承诺的时间,返还原告款项,现被告未在约定的时间返还原告款项,则应当按照自己的承诺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原告要求被告从2019年3月21日起按被告承诺的月利率2%支付利息的请求并无不当,本院应予支持,从2019年3月3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共计9个月每月利息10000元,合计应支付利息90000元,后段利息应按月利率2%支付至本金500000元全部支付时止。在此诉讼中,原告支付了律师费47000元,原告要求按照《财务顾问协议》第十条10.6款的约定由被告支付给原告,因《财务顾问协议》第十条10.6款为“费用和支出,一方应自行承担与准备和谈判本协议相关发生的任何和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财务顾问和会计师的费用和支出”,这一约定说明双方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应当各自承担,故对原告的这一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北京硅谷天堂富盈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诉讼上的不利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湖南省流沙河花猪生态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硅谷天堂富盈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双方于2017年5月26日签订的《财务顾问协议》。
二、被告北京硅谷天堂富盈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湖南省流沙河花猪生态牧业股份有限公司顾问费人民币500000元。
三、被告北京硅谷天堂富盈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湖南省流沙河花猪生态牧业股份有限公司逾期利息90000元(利息已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后段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以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500000元全部支付之日止)。
上述有给付内容的款项,限被告北京硅谷天堂富盈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原告湖南省流沙河花猪生态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70元,减半收取5085元,原告湖南省流沙河花猪生态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75元,被告北京硅谷天堂富盈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负担47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石克家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迎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