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1财保616号
申请人:广东昕旺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37号番禺节能科技园内番山创业中心3号楼2区610B。
法定代表人:吴孔根。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胜,广东金桥百信(黄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蛋壳城矿环保科技发展(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08号丰伟大厦2407房。
法定代表人:徐建江。
申请人广东昕旺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蛋壳城矿环保科技发展(广州)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广东昕旺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蛋壳城矿环保科技发展(广州)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34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单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昕旺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蛋壳城矿环保科技发展(广州)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234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昕旺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烈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