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981执1414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航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国芬,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浩,河北孟祥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北朗利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河北航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朗利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冀0981民初15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13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52064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及执行费。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以下强制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
2、于2019年11月14日、2020年2月3日、3月28日进行了网络查询,均没有财产可以查封冻结。
3、2019年11月22日委托固安县人民法院对保险、公积金、不动产及工商信息进行调查,没有发现可以执行的财产。
4、2020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执行措施,未曾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因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锡和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吴洪深
书记员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