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03民初1587号
原告:贵州航天凯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大连路航天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1722174475E。
法定代表人:谭剑,系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贵州航天凯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即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
主要负责人:袁河,系该事务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龙坤,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军,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明嘉绩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马街镇普坪办事处石咀二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194520163。
法定代表人:刘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贵州航天凯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昆明嘉绩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贵州航天凯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昆明嘉绩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付款为由,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航天凯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航天凯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已依法缓交),由原告贵州航天凯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税新素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妹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