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0112执4336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嘉绩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194520163。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马街镇普坪办事石咀二社。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云南何国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碧鸡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216765483。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碧鸡镇苏家村。
法定代表人:袁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执行人昆明嘉绩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碧鸡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2民初32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481,872.9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云南碧鸡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信息及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但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2民初32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马驰原
审判员***
审判员陈芸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平坤全
书记员*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