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607民初4089号
申请人:佛山市奉豪起重装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月桂二路9号201商铺64-G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534E8BX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11-115单号23楼A、B、C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78412558D。
负责人:***,该营业部总经理。
被申请人:黄东,男,199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
被申请人:广州市笃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洛溪新城彩虹花园西区65号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3045776859。
法定代表人:**。
佛山市奉豪起重装卸服务有限公司与黄东、广州市笃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佛山市奉豪起重装卸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东、广州市笃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213564.44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部以保单号为6303130181820200001524的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黄东、广州市笃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3564.4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