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4执5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笃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洛溪新城彩虹花园西区65号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3045776859。
法定代表人:黄银。
委托代理人:王华金,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菁,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珠海奥亚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吉大景山路177-34商铺。
法定代表人:金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珠海仲裁委员会珠仲裁字(2021)第33号裁决书,受理了广州市笃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笃信公司)珠海奥亚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亚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生效法律文书判定:1、奥亚公司应向笃信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24850元及利息(以人民币124850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9月1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月15日的利息为人民币1669元);2、奥亚公司应向笃信公司支付案件仲裁费人民币5744元。另,被执行人应向本院缴纳案件执行费人民币1922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本院已对奥亚公司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通过全国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奥亚公司名下银行(含互联网银行)、工商、车辆、不动产、证券进行多次查询,暂未发现奥亚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2.通过“点对点”系统(即执行司法查控系统V3.0)进行多次查询,包括地方房产、国土、车辆、工商、出入境等,亦未发现奥亚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3.已对奥亚公司相关人员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珠海奥亚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长 何 敏
执行员 张 勋
执行员 赖江林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维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