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巨合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广州市巨合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广东正粤顺吊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112执7725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巨合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东正粤顺吊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9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 被执行人:***,男,198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 关于广州市巨合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东正粤顺吊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112民初5511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文书:广东正粤顺吊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应向广州市巨合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及留购款共计198462.7元、违约金7032元、案件受理费2191.2元,***、***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被执行人广东正粤顺吊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广州市巨合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已于2022年5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经向有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登记机关、车辆管理机关进行必要的调查,除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02.06元外(需列支执行费5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以及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2年8月1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前述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理解法院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兵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