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粤0112民初5511号
原告:广州市巨合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埔南路1号二栋104(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正粤顺吊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北路32号金谷国际交易中心一期1-3座三层128号(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汉族,1991年4月20日生,住山东省莘县。
被告:***,男,汉族,1984年9月5日生,住山东省冠县。
原告广州市巨合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正粤顺吊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清偿融资租赁剩余租金、留购款共计198462.7元;2、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032元;3、判决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与被告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各方确认被告广东正粤顺吊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广州市巨合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剩余租金及留购款共计198462.7元,以及违约金7032元,合计205494.7元。被告广东正粤顺吊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分10个月向原告广州市巨合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偿还,于2022年4月至2023年1月,每月15日前偿还20549.47元;
二、被告广东正粤顺吊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还款先抵扣违约金,若被告广东正粤顺吊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有任一期未按时足额还款,原告广州市巨合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剩余未还款项,并要求被告自广东正粤顺吊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逾期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未还租金及留购款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计付违约金;
三、被告***和***对被告广东正粤顺吊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广东正粤顺吊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履行完本调解协议款项后,原被告双方就本案的债权债务结清,不再相互追究;
五、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2191.2元,由被告广东正粤顺吊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承担,于2022年5月15日前向原告广州市巨合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迳付。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