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2民初22800号之一
原告:广州市巨合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埔南路1号二栋104(仅限办公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98677813T。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佛山市铁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北路32号金谷国际五金交易中心一期1-3座三层143号之一(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549Y01XD。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广州市巨合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合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铁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原告巨合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巨合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巨合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79元、财产保全费1606元,由原告广州市巨合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