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巨合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广州市巨合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佛山市铁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2民初22800号之一 原告:广州市巨合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埔南路1号二栋104(仅限办公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98677813T。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佛山市铁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北路32号金谷国际五金交易中心一期1-3座三层143号之一(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549Y01XD。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广州市巨合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合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铁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原告巨合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巨合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巨合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79元、财产保全费1606元,由原告广州市巨合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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