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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与被告四川润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425民初740号 原告:***,女。 委托代理人:***,青神县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润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嘉定南路**局部(9轴-16轴)。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 被告:***,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润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