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0682执279号之一
广汉广交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什邡粤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什邡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5日作出的(2020)川0682民初18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申请执行人广汉广交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什邡粤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18,794.85元及利息等。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但属轮候冻结。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户,属轮候查封,现不便处置,并通过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给相关单位,冻结被执行人相应款项。经调查,被执行人亦无相关股权、房产等登记信息,故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忠
审判员 杨霜霜
审判员 杨晓斌
书记员 曾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