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壤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川3230执17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煜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222MA62FOR70B,住所地**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理县杂谷脑镇宏达公寓1幢1**4楼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壤塘县建筑安装装饰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230MA62F2EY42,住所地**省壤塘县壤**曲展路。
法定代表人:廖占彬。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煜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壤塘县建筑安装装饰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约定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川3230执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萨 雪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尕玛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