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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壤塘县建筑安装装饰工程公司、某某煜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马尔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201民初283号 原告:**,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壤塘县建筑安装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壤塘县壤**曲展路。 法定代表人:廖占彬,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旺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煜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理县杂谷脑镇宏达公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壤塘县建筑安装装饰工程公司、**煜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公民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2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 青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靖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