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马尔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201民初283号
原告:**,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壤塘县建筑安装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壤塘县壤**曲展路。
法定代表人:廖占彬,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旺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煜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理县杂谷脑镇宏达公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壤塘县建筑安装装饰工程公司、**煜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公民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2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 青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靖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