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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措头与壤塘县建筑安装装饰工程公司、某某煜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马尔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201民初275号 原告:年措头,男,1964年7月13日出生,藏族,住**省马尔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重庆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壤塘县建筑安装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壤塘县壤**曲展路。 法定代表人:廖占彬,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旺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煜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理县杂谷脑镇宏达公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修,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藏族,,住**省马尔康市 原告年措头与被告壤塘县建筑安装装饰工程公司、**煜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原告年措头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公民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年措头撤诉。 案件受理费235元,由原告年措头负担。 审 判 员  杨 青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靖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