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兴海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温州市兴海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802民初142号 原告:***,男,198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被告:温州市兴海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661749238Y,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昆街道灵蓉街66号发展大厦4号楼4层401-4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彬剑,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原告***与被告温州市兴海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碟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