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兴海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东城街道潘垟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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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324执24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兴海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华路217号标准厂房1号楼3楼-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661749238Y。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东城街道潘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东城街道潘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30324666187174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兴海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东城街道潘垟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兴海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东城街道潘垟村村民委员会已达成执行和解为由,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0324执24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季章期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