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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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803民初509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被告:**,男,1981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被告:温州市兴海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瓯江口产业集团区灵昆街道灵蓉街66发展大厦4号楼4层401-40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温州市兴海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2月28日以原、被告双方拟另择期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温州市兴海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温州市兴海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温州市兴海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96元,减半收取1348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