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8民初4744号
申请人:***,男,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中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俊(朋友),男,住南宁市,由南宁市江南区金凯街道圭贝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
被申请人:云南和坤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董家湾东庄片区上东城7幢1单元5层505A室。
法定代表人:徐小军。
原告***与被告云南和坤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云南和坤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1657.09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以其出具的金额为51657.09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申请人***预交财产保全申请费537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云南和坤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1657.09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
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若需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胜贵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赵雪婵
书 记 员 陈雅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