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桂0108执保967号
***、云南和坤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云南和坤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20)桂0108民初4744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冻结被申请人云南和坤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1657.09元(中行),实际冻结51657.0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10月27日至2021年10月27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0)桂0108民初4744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保全完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