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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三合元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广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乌苏市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6执5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三合元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铁银街88号(新疆北方钢铁国际物流园C-A1-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炜衡(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乌苏市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乌苏市乌伊公路东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西侧101号。 负责人:***。 被执行人:四川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猛追湾街188号2栋18楼1820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作出的(2021)新0106民初1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50418.48元、执行费9904元,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尚未执行的标的750418.48元。 本院在执行关于新疆三合元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广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乌苏市分公司、四川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车辆、证券、工商等信息,经查询,两个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证券、银行存款、车辆、保险登记信息;我院向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反馈结果是其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委托当地法院查询了其在注册地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反馈结果是两个被执行人名下均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联系电话,本院工作人员拨打后均是错号,本案经查询,两个被执行人所涉及的执行案件较多,名下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限制其消费。本案尚有750418.48元未得到清偿。 本院认为,本案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在  江 审判员 徐    凤 审判员 阿布都***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谢  忠  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