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广弘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122民初2058号 原告:**,男,1963年出生,住新疆叶城县。 被告:四川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猛追湾横街188号2栋18楼18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广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长春南路1011号神华城小区1-1806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莎车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莎车县依米提大厦2楼2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广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莎车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身份需核查以及证据不足为由,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78.17元(原告已预交3,956.3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434.08元,由原告**负担,由本院退还给原告**案件受理费1,978.16元。 审 判 长 ***·伊卜拉依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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